七月選書|《神與性》:不可與男人苟合?聖經究竟怎麼說同性情慾
編按:這是個無法也不該迴避談論性的時代。聖經研究學者麥可・庫根,以性/性別角度切入,帶領讀者回到寫下聖經的時空背景中,以當代的氛圍重新解讀聖經。聖經這本被許多人以為是「一本書」的著作,實則為眾人散落篇幅的集結,而作者清一色都是男性,反映出當代的父權觀點,一夫多妻、處女崇拜,這些常出現在篇章中的教導已非當代主流。庫根對於當代衛道人士以不同的翻譯及詮釋,將聖經作為權威,用來限制部分族群自由的情形提出批判,認為聖經如憲法,在不同的時空下保有修正的彈性,且「愛人如己」、「讓所有人得到自由與公義」才是耶穌與其追隨者的真實精神。本篇節錄自《神與性:聖經究竟怎麼說》中〈你不可:聖經中禁止的性關係〉。
對同性情慾關係的禁令
一些英文聖經譯本在新約的兩段經文中,也使用「雞姦者」一詞,我們即將檢視。讓我們先回到〈利未記〉兩條禁止同性情慾關係的律法: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這兩條律法是希伯來聖經中,明確提到男性同性情慾關係的僅有經文,後者是前者的擴充。
兩條律法都出現在禁止的性關係目錄中:和同屬延伸家庭的女性有性關係、月經期間性交、通姦、人獸交等等。〈利未記〉進一步聲明,這些行徑(「可憎之事」)是迦南人所為,他們在以色列人到來之前就一直住在應許之地。然而,古代近東的其他法典事實上也有類似的禁令,所以這些行徑是普遍的禁忌。聖經作者們再次將他們視為逾越界限的性行為歸屬給其他人,或者至少是少部分作者這麼做。〈申命記〉的律法中並沒有男男性交的禁令,儘管〈申命記〉的律法和較早的〈出埃及記〉與〈利未記〉的律法有廣泛重疊。最後,希伯來聖經對於女同性戀關係隻字未提,可能是因為這種關係與父權無關——或者就這點來說,不涉及父系體制。
新約和希伯來聖經一樣,對於同性情慾關係也談得不多,但有三段經文確實譴責這種關係。最早的一段,出現在保羅寫給希臘城市哥林多的基督徒社群的書信中。
你們不知道作惡者將無法繼承上帝的國嗎?不要欺騙自己:通姦者、拜偶像之人、行姦淫的人、柔軟男人、與男人上床的男人、竊賊、貪婪之人、酒醉之人、毀謗人的人、強盜,都無法繼承上帝的國。然而,你們當中有些人從前正是這樣。但是,你們被洗淨了,你們藉著主耶穌基督的名和我們上帝的靈被稱義了。
保羅在這裡改編了希臘和羅馬的衛道人士以及早期基督教作者最愛的文類——美德與惡行的列表。他編在惡行的部分,包括了男性同性情慾關係,以及可能與此有關的行為。整體來說,保羅的意思很清楚,儘管他的用字並不清楚,而各種翻譯方式卻可能將我們引入迷途。其他的譯者把我按字面譯為「柔軟男人」(soft men)的字彙,譯成「男妓」(male prostitutes)、「童妓」(boy prostitutes)及「娘娘腔」(effeminate)。同樣地,我譯為「與男人上床的男人」(males who bed males)的字彙,以不同方式被譯成「活躍的同性戀者」(practicing homosexuals)、「性變態」(sexual perverts)及「雞姦者」(sodomites)。我們再次看到,我們從這些翻譯得知譯者自身對於同性性關係的觀點,更甚於希臘原文的意思。
我譯為「與男人上床的男人」的那個希臘字很罕見,而該字最早出現在希臘文獻中是在〈哥林多前書〉。這個字似乎是保羅新造的,他依據的是古希臘譯本對〈利未記〉十八章22節和二十章13節的翻譯。因此,保羅對於希臘文化下的同性情慾關係無論會有什麼了解或想法,在此他似乎是受到聖經律法所啟發。
我們在〈提摩太前書〉發現類似的列表,〈提摩太前書〉是一封被歸屬於保羅、但並非由他所寫的書信。在討論到「律法」(妥拉)的上下文中,該書信作者這麼闡述:
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之人和不守規矩的人、不虔誠之人和有罪的人、不聖潔之人和世俗之人、殺害父母的人、謀殺者、通姦者、與男人上床的男人、販賣奴隸的人、騙子、立假誓之人或其他與純正教導對立之人而設立的,這些是依據我受託的可稱頌之上帝的榮耀福音。
如同在〈哥林多前書〉的情形,「與男人上床的男人」與其他犯罪者相連,彷彿他們的行為顯然有錯。但是,〈提摩太前書〉的作者和保羅一樣,並沒有詳盡闡述。一些早期的基督教作者是否反對男性之間的同性情慾關係?是的。他們之所以反對,是因為在他們的希臘羅馬社會環境下對這種表現感到恐懼,還是出於他們〈利未記〉中的禁令,或者兩者皆是?我們並不清楚。
新約中第三段涉及同性關係的經文出現在〈羅馬書〉,那是保羅最後的書信之一。在論及上帝對拜偶像之人的憤怒(因為他們蓄意否認上帝存在於受造世界中),保羅宣告上帝將懲罰他們:
因為這樣,上帝任憑他們放縱自己的情慾;不但女人以反自然的性行為替代自然的性關係,男人也放棄跟女人自然的性關係,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跟男人做可恥的事,結果招來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
這些是聖經中唯一明確提到女性同性情慾關係的經節。此外,這些經節聲稱,男性和女性的同性情慾都是上帝施加的情況: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的男人,以及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女人,之所以如此行,是因為上帝令他們做這事。諷刺的是,這和「性取向是天生的而非選擇的」這種現代觀點相差不遠,儘管保羅並不是那樣說。
上述各經文段落,都沒有詳盡闡明它們對同性情慾關係的譴責。我猜測保羅有部分受到古代以色列的「混合不同類別」禁忌所啟發,在他的書信中可看到這種觀念。他似乎也抱持何謂「自然」的觀點,但那種觀點也是受文化制約的,就像他堅持男性不應該留長髮,因為這麼做是不自然的。
耶穌及同性關係
一些早期的基督教作者譴責同性情慾關係,但耶穌本人又是如何呢?耶穌身為相對奉規守法的猶太人,可能不贊同男同性情慾活動,因為這種行徑在〈利未記〉中受到譴責。但要注意這「可能」——因為各卷福音書沒有記載耶穌對此議題的隻字片語,而且就這事來說,也鮮少論及一般的人類情欲(sexuality)。耶穌一直以來似乎關心人際動態,以及人類與上帝的關係,更甚於性的道德。如果〈約翰福音〉後加的經文——耶穌阻止處死犯姦淫罪的女人——反映了耶穌自己的死刑觀點,那麼他也不會贊同處死發生同性性關係的男人,儘管〈利未記〉如此要求。
耶穌自己的性生活又是如何呢?各卷福音書對此問題再次保持沉默,就像它們對於耶穌是否已婚不置可否。(然而,在耶穌的時代,成年猶太男子仍未婚並不常見。)當然,後來的作者以各樣不同的方式,闡述了各種曖昧的關係。例如,抹大拉的馬利亞是耶穌的情人,甚至是他的妻子,而且他們還有孩子。或者,耶穌特別吸引年輕的男性,尤其是他的追隨者之一,即「耶穌所鍾愛的門徒」,這位門徒在最後的晚餐時——《欽定版聖經》這麼翻譯希臘文——「側身挨近耶穌的懷裡。」儘管一些譯者在這些關係中察覺到性的影射,但那不可能是作者們有計畫設計的。在這種不一致的情況裡可能出現富有想像力的猜測,正提醒了我們證據的缺乏,而非二擇一的可能性。
聖經的作者們意識到各種同性關係,少數幾位明確反對這些關係,至少是反對部分關係。但作者們對於這些關係的理解,就像他們對於性別及奴隸制度的理解,是屬於他們自身時代的理解。主張聖經反對同性戀(或者更好的說法是同性情慾)的當代衛道人士是對的,惟當他們訴諸聖經權威為永恆且絕對的道德規範時,便忽略了聖經寫作的文化處境。此外,這種衛道人士選擇性地使用聖經權威。基於聖經這麼說而主張同性戀是錯誤(但對亂倫、通姦及人獸交卻沒說什麼)的人,很少也依著聖經的說法來強調對這些罪行施行死刑。那麼在現代文化戰爭中有關性道德及整體的道德,聖經具有任何相關性嗎?這是我們將回來探討的議題。
《神與性:聖經究竟怎麼說》
作者:麥可・庫根( Michael Coogan )
譯者:黃恩霖
出版社:游擊文化
出版日期:2018.06